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电力安全管理网 >> 职业卫生 >> 职业危害实例分析 >> 文章正文

某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例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4 13:29:52 【字体:
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安全生产资料大全)    寻找资料>>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7,常熟市卫生局派员对常熟市××电镀氧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镀铬、镀镍等电镀加工,存在铬酸、硫酸、盐酸、硝酸、其他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37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卫生局予以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已在规定时间内顺利结案。


[
案件分析]

      2004年度,市安监、卫生、环保、公安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市电镀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本案当事人虽然按时参加了市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培训暨专项整治动员会议,但迟迟未有整治的实际行动。当事人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未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并且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反映了其职业卫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漠视。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一是体现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二是可以警示其他用人单位,在组织开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组织从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推荐专题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论坛新贴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免责申明 |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4-2008 中国电力安全管理网 鄂ICP备05000193号
    主办:中国电力安全管理网
    协办: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技术支持:武汉博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027-87611322 87611376 87611369 87611370 (总机)转808
    E-mail: powersafety@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