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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与监察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6 22:00:2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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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和智慧的发育期,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还比较低,本不适合参加正式的劳动。然而在中国农村贫困地区,一部分贫困家庭,为减轻家庭经济负担,需要把自己未成年的子女送出去劳动,以挣钱帮助家庭生活或促其自谋生路。

    
未成年工因家庭状况被迫过早参加生产劳动,他们的正当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主要是身体发育方面受影响最大。所以,必须依法对未成年工采取特殊的保护。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原劳动部于1994129以劳部发[1994]498号文颁发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劳动法关于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更便于操作。

    1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1)国家规定要进行作业分级或强度分级的粉尘、有毒、高处、冷水、高温、低温、体力劳动等作业,当其中的一种达到作业分级标准或强度分级标准的某一特定级,将被认为是对未成年工健康有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长期接触或从事;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环境比较艰苦,体力比较繁重,性质比较危险或有害的作业,诸如井下、采石、伐木、流放、地质勘探、深潜水、高原作业、有易燃易爆或化学性烧伤可能、放射性、连续性负重、使用产生强振动和强噪声的野外作业机械、工作中需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等非正常体位、锅炉司炉等作业。

    2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中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非残疾性生理缺陷的人从事下列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第一级以上的各种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三级以上强度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3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非残疾性生理缺陷,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情况者:

    
1)心血管系统3类;

    
2) 呼吸系统4类;

    
3) 消化系统4类;

    
4) 泌尿系统2类;

    
5) 内分泌系统2类;

    
6) 精神神经系统2类;

    
7) 肌肉、骨骼运动系统3类;

    
8) 其他4类。

    4
·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应履行的规定:

    
1)应按下列时间要求及《规定》附件所列项目,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A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B
工作满一年之后;

    C
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2)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3)根据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容许未成年工上岗;

    
4)上岗的劳动安排,应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必须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5)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5
·劳动行政部门对使用未成年工的管理

    
1)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及《未成年工登记表》,按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填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对用人单位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监察

    1
·严格监控用人单位超越规定范围安排未成年工劳动

    
1)《规定》中所列示的生产性粉尘、有毒、高处、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高体力劳动强度作业,严格来说,都是有损、有害于未成年工成长、发育的,但如果完全禁止他们从事,他们的就业范围就将大大缩小。这样,不是无补于改善他们和他们家庭的经济生活,就是导致他们避开国家的管理和监督,自愿接受不利于他们成长发育的有害劳动。因此,《规定》中既容许他们参加,又把他们限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使得这类劳动对他们的发育成长可能产生的损害,被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2)《规定》所列的井下、采石、伐木、流放、接触放射性物质、地质勘探、深潜水、高原、野外、连续负重、强振、强噪、长时间保持非正常体位、锅炉司炉等作业,都是十分艰苦、有害、繁重、有损健康的作业。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健康发育和成长,一经发现有违反的事实,要坚决予以纠正;

    2
·根据每一个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表》,对照《规定》第五条的“某种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的情况和《规定》第四条的作业范围,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规定》要求,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3
·按照《规定》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的要求,检查用人单位的履行情况,务必做到遵章守法,落到实处;

    4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执行《规定》,侵害未成年工权益,要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1)用人单位非法召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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