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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应急救援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
| 作者:中法网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5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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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安全生产法》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章中,对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工作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我国有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工作的法律规范是分散的,还缺少一个起统率作用的母法。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发展, 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平衡 当前,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还存在各行业之间、各地方之间发展不平衡;各地方、各行业的应急救援体系条块分割,缺乏统一的领导协调机构,不能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增强应急救援综合作战能力;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等领域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能力薄弱、经验不足;一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老化、编制不足、装备落后、资金紧张;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和企业财务预算,并专款专用;部分地方和行业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本地方、本行业的具体情况结合得不够紧密,内容不够科学,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原因,又有对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一致的原因;既有队伍建设和编制不足的原因,又有管理乏力和效率低的原因;既有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原因,又有缺少法律体系支撑的原因等等。 借鉴成熟经验完善内容 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条例》可以考虑包含以下内容: 二、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代表所属人民政府,按照地域管辖原则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力量,承担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资质认定、应急救援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考核评估、协调组织建立卫生医疗和矿山救护等联合应急救援机制、职责。 三、明确加强矿山救护队伍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和提高装备水平。拓宽其业务范围,以充分发挥矿山救护队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中进行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 四、充分利用石油、化工、铁路、交通等大中型企业的现有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危险物品、交通运输、水上旅游等专业应急救援体系。 七、保障各专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以吸引人才加入,充实到各专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中,提高应急救援的战斗能力。 八、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规定的法律责任等。 其次,完善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法律体系,有利于全国各地方、各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化、系统化和科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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