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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应急救援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作者:中法网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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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安全生产法》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章中,对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工作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我国有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工作的法律规范是分散的,还缺少一个起统率作用的母法。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发展,

  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平衡
  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一个地方或者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志。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建立并完善,在某种意义上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当前,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还存在各行业之间、各地方之间发展不平衡;各地方、各行业的应急救援体系条块分割,缺乏统一的领导协调机构,不能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增强应急救援综合作战能力;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等领域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能力薄弱、经验不足;一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老化、编制不足、装备落后、资金紧张;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和企业财务预算,并专款专用;部分地方和行业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本地方、本行业的具体情况结合得不够紧密,内容不够科学,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原因,又有对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一致的原因;既有队伍建设和编制不足的原因,又有管理乏力和效率低的原因;既有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原因,又有缺少法律体系支撑的原因等等。

  借鉴成熟经验完善内容
  虽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还是一个新兴事物,但我们也并非无所作为。因为,我们有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支持,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有一些地方和行业好的做法和成熟经验可以借鉴,所以,我们在较短的时间内初步建立起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法律体系是完全可能的。

  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条例》可以考虑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人民团体和新闻宣传等社会有关方面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工作中的权利(权力)和义务。特别是要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突发条件下的紧急权力。这里的紧急权力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定程序,采取特殊措施来组织各种社会力量来尽量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的公共权力。

  二、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代表所属人民政府,按照地域管辖原则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力量,承担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资质认定、应急救援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考核评估、协调组织建立卫生医疗和矿山救护等联合应急救援机制、职责。

  三、明确加强矿山救护队伍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和提高装备水平。拓宽其业务范围,以充分发挥矿山救护队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中进行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

  四、充分利用石油、化工、铁路、交通等大中型企业的现有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危险物品、交通运输、水上旅游等专业应急救援体系。
  五、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技术能力和科学水平。
  六、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宣传和教育,普及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应急自救意识和能力,以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保障各专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以吸引人才加入,充实到各专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中,提高应急救援的战斗能力。

  八、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规定的法律责任等。
  早日走上科学化的轨道
  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可以将有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原则性规定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为形成完善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和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

  其次,完善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法律体系,有利于全国各地方、各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化、系统化和科学化。
  最后,完善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法律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培养行政机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完善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法律体系,必将促进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的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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