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2.1. 设备的维护
12.2.1.12.1.1.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12.2.2.12.1.2.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12.2.3.12.1.3.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12.2.4.12.1.4.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12.2.5.12.1.5.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12.2.6.12.1.6.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场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12.2.7.12.1.7.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12.2.8.12.1.8. 厂房外墙、大坝边坡、竖井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12.3.12.2.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2.3.1.12.2.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12.3.2.12.2.2.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12.3.3.12.2.3.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12.3.4.12.2.4. 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12.3.5.12.2.5.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12.3.6.12.2.6.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12.3.7.12.2.7.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2.3.8.12.2.8. 在靠近带电部分作业时,作业时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应大于下表的规定。
附表12-1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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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压 等 级 (kV) |
安 全 距 离(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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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及以下(13.8)
20、35
63(66)、110
220
330
500 |
0.70
1.00
1.50
3.00
4.00
5.00 |
12.2.8.
12.3.9.12.2.9.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12.4.12.3. 工具的使用
12.4.1.12.3.1. 一般工具
12.4.1.1.12.3.1.1.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严禁使用已变形、已破损或有故障的机具。
12.4.1.2.12.3.1.2.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12.4.1.3.12.3.1.3.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12.4.1.4.12.3.1.4.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12.4.1.5.12.3.1.5. 使用钻床时,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12.4.1.6.12.3.1.6.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12.4.1.7.12.3.1.7. 使用射钉枪、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时,除应严格遵守说明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爆破的有关规定。
12.4.1.8.12.3.1.8.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12.4.1.9.12.3.1.9. 砂轮机的旋转方向不得正对其他机器、设备。
12.4.1.10.12.3.1.10. 安装砂轮片时,砂轮片与两侧板之间应加柔软的垫片,严禁猛击螺帽。
12.4.1.11.12.3.1.11. 砂轮片有缺损或裂纹者严禁使用,其工作转速应与砂轮机的转速相符。
12.4.1.12.12.3.1.12. 砂轮机必须装设托架。托架与砂轮片的间隙应经常调整,最大不得超过3mm;托架的高度应调整到使工件的打磨处与砂轮片中心处在同一平面上。
12.4.1.13.12.3.1.13. 砂轮机的安全罩应完整;使用砂轮机时应站在侧面并戴防护眼镜。
12.4.1.14.12.3.1.14. 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应更换。
12.4.2.12.3.2. 电气工具和用具
12.4.2.1.12.3.2.1.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12.4.2.2.12.3.2.2.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12.4.2.3.12.3.2.3.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12.4.2.4.12.3.2.4. 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应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绝缘外壳的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12.4.2.5.12.3.2.5.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12.4.2.6.12.3.2.6. 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站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须十分牢固。
12.4.2.7.12.3.2.7. 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 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
2) 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 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12.4.2.8.12.3.2.8. 电动的工具、机具必须接地或接零良好。
12.4.2.9.12.3.2.9.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12.4.2.10.12.3.2.10. 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应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相电源线在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在三相五线制系统中宜使用五芯软橡胶电缆。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漏电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2.4.2.11.12.3.2.11. 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Ω,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也应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测量、检查。
12.4.2.12.12.3.2.12. 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380V,试验时间为lmin。
12.4.2.13.12.3.2.13.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使用24V及以下电动工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12.4.3.12.3.3. 空气压缩机
12.4.3.1.12.3.3.1. 空气压缩机应保持润滑良好,压力表准确,自动启、停装置灵敏,安全阀可靠,并应由专人维护;压力表、安全阀及调节器等应定期进行校验。
12.4.3.2.12.3.3.2. 严禁用汽油或煤油洗刷空气滤清器以及其他空气通路的零件。
12.4.3.3.12.3.3.3. 输气管应避免急弯。打开进风阀前,应事先通知作业地点的有关人员。出气口处不得有人工作,储气罐放置地点应通风,且严禁日光曝晒或高温烘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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