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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版的国家电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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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4 22:41:31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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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1.1.1 链条葫芦
11.3.6.11.1.1.1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0%时,严禁使用。
11.3.6.21.1.1.2 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11.3.6.31.1.1.3 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11.3.6.41.1.1.4 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11.3.6.51.1.1.5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11.3.6.61.1.1.6 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11.3.6.71.1.1.7 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必须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禁止用链条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11.41.2 人工搬运
11.4.11.2.1 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穿戴披肩、垫肩、手套、口罩、眼镜等防护用品。
11.4.21.2.2 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1.2.3 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5cm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
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11.4.41.2.4 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11.4.51.2.5 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11.4.61.2.6 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打伤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好。
11.4.71.2.7 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二人抬,不准一人肩荷搬运。
11.4.81.2.8 多人共同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11.4.91.2.9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4.9.1 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11.4.9.2 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
11.4.9.3 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约30cm,以便调节转变。手动调节管子时,应注意防止手指压伤。
11.4.9.4 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禁止直接用手去拿受压的管子,以防压伤手指。
11.4.9.5 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同时无论上、下坡,均应对重物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11.51.3 车辆和船舶运输
11.5.11.3.1 汽车和畜力车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制定的交通规则。司机必须有驾驶执照,非驾驶人员一律不准开车。
11.5.21.3.2 汽车库内禁止存放汽油及易燃物品并禁止吸烟,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动火检修后应全面检查,不得遗留火种。
11.5.31.3.3 线路工程使用汽车运输,在工程未开工前,应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检查,确定运输路线。对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泥泞冰雪之处,应详细告知运输人员,必要时应事先予以补修和树立标示牌。
11.5.41.3.4 使用船舶运输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衡程度装载,不准超载。运输重大设备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11.5.51.3.5 上下船只用的跳板,必须宽搭稳架。所装器材均应顺序堆放,并用绳索绑牢。装卸前,工作负责人应仔细检查和研究装卸方法和存放位置,并详细向工作人员说明。凡油脂及易燃物品均应妥善保管,并做好防火措施。
11.5.61.3.6 遇6级以上大风时,船舶不准行驶,应靠岸停泊。
11.5.71.3.7 船上应备有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乘船人员必须遵守乘船规定,禁止下水洗澡。船未停妥,不准上下。船上应指定维护安全的人员。
11.5.81.3.8 船舶驾驶人员必须有驾驶执照,非驾驶人员严禁开船。
11.5.91.3.9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翻斗车等)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1.5.9.1 应由专人驾驶和保养,驾驶人员应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获得驾驶证,方可驾驶。
11.5.9.2 开车前应检查制动、喇叭、方向机构是否正常,铲车还应检查升降架、倾斜机构、铲架动作应正常。
11.5.9.3 不准超载。装运物件应用绳子扎牢或用木块垫稳,乘车人员应拉牢把手,身体不准越出车子两侧,无关人员不准搭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车。翻斗车、铲车不准载人。
11.5.9.4 车辆行驶时,他人不准和驾驶员闲谈。起动车辆应先鸣喇叭。遇到路面狭窄、不平和重车时,车速不准超过5km/h,空车时不准超过10km/h。在十字路口交叉转弯时应减速鸣号靠右行,并做好手势或预报信号,要注意保持车距,做好制动准备。停车离开时应切断电源或取下手柄。
11.5.9.5 电瓶车充电时应距离明火处5m,并加强通风。
11.5.9.6 铲车运输时,铲架应放低行驶。工作完毕铲架应放至最低位置。
11.61.4 码头工作
11.6.11.4.1 码头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应放在明显的地方。
11.6.21.4.2 应及时清除码头工作场所的油渍、霜、雪。冰冻期间应铺上草包,以防滑跌。码头上不准堆积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11.6.31.4.3 工作人员接、解缆绳时,人应站稳,不准站在码头边缘处。拉不住的缆绳应放手。要注意船上抛出的缆绳方向,不准手拉缆绳甩头的顶端,防止手轧伤。
11.6.41.4.4 上下码头和跨越两船时,如高低相距0.5m以上者,应使用跳板或梯子。
11.6.51.4.5 扶梯、跳板使用前应先检查,并应搁在牢靠的地方。船上使用木梯、竹梯时,上端应用绳子绑牢。栈桥应设有扶手。
12. 一般安全措施
12.1. 工作场所
12.1.1.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垃圾和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2.1.2.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12.1.3.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12.1.4.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12.1.5.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围栏或临时遮栏。围栏和临时遮栏由上下两道横杆、挡脚板和栏杆柱组成,横杆上杆离地高度为1050mm~1200mm,下杆离地高度为500mm~600mm,固定围栏的挡脚板不低于100mm,临时遮栏的挡脚板不低于180mm。如在检修期间需将围栏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围栏立即装回。坡度大于1:22的屋面,临时遮栏应高1500mm,并加挂安全立网。原有高度1000mm的围栏可不作改动。
12.1.6.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12.1.7. 厂房内,设备、材料的堆放应整齐、有序,标识应清楚,不妨碍通行。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12.1.8.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12.1.9.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12.1.10.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12.1.11.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12.1.12.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12.1.13.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12.1.14.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12.1.15.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12.1.16.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12.1.17.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12.1.18.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12.1.19.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12.1.20.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12.1.21.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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