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1.1.1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同吊一件物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1.2.2.11.1.1.1 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11.2.2.21.1.1.2 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机80%的额定起重量;
11.2.2.31.1.1.3 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11.2.2.41.1.1.4 各台起重机的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协调一致;
11.2.2.51.1.1.5 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企业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11.2.31.1.2 电动起重机应执行下列规定:
11.2.3.11.1.2.1 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
11.2.3.21.1.2.2 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熔丝应符合规定;
11.2.3.31.1.2.3 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11.2.3.41.1.2.4 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的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工作完毕或休息时,也应切断电源;
11.2.3.51.1.2.5 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
11.2.3.61.1.2.6 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11.2.41.1.3 桥、门式起重机
11.2.4.11.1.3.1 大型机组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必须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靠性。
11.2.4.21.1.3.2 任何人不得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特殊情况需在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必须与桥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取得联系,桥式起重机应停止运行。
11.2.4.31.1.3.3 起重机在轨道上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作业区两端的轨道上用钢轨夹夹住,并设标示牌。其他起重机不得进入检修区。
11.2.4.41.1.3.4 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运行机组的上方。
11.2.4.51.1.3.5 在露天使用的起重机的机身上不得随意安设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其驾驶室内,冬天可装有电气取暖设备,工作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准用煤火炉取暖。
11.2.51.1.4 流动式起重机
11.2.5.11.1.4.1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11.2.5.21.1.4.2 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11.2.5.31.1.4.3 作业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1-2的规定,起重机本体或运输车辆与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1-3的规定,且应设专人监护。
表11-2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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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 kV |
<1 |
1~10 |
35~63 |
110 |
220 |
330 |
500 |
|
最小安全距离 m |
1.5 |
3.0 |
4.0 |
5.0 |
6.0 |
7.0 |
8.5 |
表11-3 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
电压等级(kV) |
安全距离(m) |
|
35 |
1.15 |
|
63(66) |
1.40 |
|
110 |
1.65(1.75 注) |
|
220 |
2.55 |
|
330 |
3.25 |
|
500 |
4.55 |
注:括号内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
11.2.5.41.1.4.4 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1.2.5.51.1.4.5 履带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臂杆及吊钩应固定住,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11.2.5.61.1.4.6 履带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三分之二。
11.2.5.71.1.4.7 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
11.2.5.81.1.4.8 汽车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11.2.5.91.1.4.9 铁路起重机在接近允许负荷时应夹好夹轨钳,支好支撑并进行试吊。带负荷向弯道内侧旋转或带负荷行走时,其负荷量不得超过当时允许起重量的80%。起重机必须在坡道上停留时,应在车轮下安设止轮器。
11.2.61.1.5 卷扬机
11.2.6.11.1.5.1 基座的设置应平稳牢固,上方应搭设防护工作棚,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视野。
11.2.6.21.1.5.2 旋转方向应与控制器上标明的方向一致。运行中改变旋转方向,应待卷筒完全停止后进行。
11.2.6.31.1.5.3 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不得触及地面或其他障碍物。
11.2.6.41.1.5.4 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平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对有槽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
11.2.6.51.1.5.5 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作业时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应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层钢丝绳应低于卷筒突缘2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11.2.6.61.1.5.6 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和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一切合格后方可使用。
11.2.6.71.1.5.7 作业时严禁向滑轮上套钢丝绳,严禁在卷筒、滑轮附近用手扶运行中的钢丝绳,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得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应用棘爪锁住。
11.31.2 起重工器具
11.3.11.2.1 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化纤绳)
1.2.1.1 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按GB/T8918的规定从钢丝绳上取样试验,以确定该钢丝绳的技术性能。钢丝绳使用中必须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录7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外表完好的也要报废。其他绳索也要遵循同一原则。钢丝绳的检查报废,除应符合GB/T 8918的要求外,还应按照GB/T 5972进行检验和检查。
1.2.1.2 钢丝绳应按其力学性能选用,并必须配备一定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表11-4的规定。
表11-4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直径
|
钢丝绳的用途 |
滑轮直径D |
安全系数K |
|
缆风绳及拖拉绳 |
≥12d |
3.5 |
|
驱 动方 式 |
人 力 |
≥16d |
4.5 |
|
机 械 |
轻 圾 |
≥16d |
5 |
|
中 级 |
≥18d |
5.5 |
|
重 级 |
≥20d |
6 |
|
千斤绳 |
有 绕 曲 |
≥2d |
6~8 |
|
无 绕 曲 |
|
5~7 |
|
地 锚 绳 |
|
5~6 |
|
捆 绑 绳 |
|
10 |
|
载人升降机 |
≥40d |
14 |
|
注:d为钢丝绳直径 |
11.3.1.31.2.1.3 绳索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11.3.1.41.2.1.4 钢丝绳不得相互直接套挂连接。插编式钢丝绳吊索、环绳及用编结法连接钢丝绳时,其插编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吊索及环绳应经1.25倍容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1.3.1.51.2.1.5 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大于120°。
11.3.1.61.2.1.6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其他带电体、炽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11.3.1.71.2.1.7 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同时不使其扭卷。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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