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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版的国家电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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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4 22:39:21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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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起重与运输
11.11.1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11.1.11.1.1 各企业在进行大修、改造工程与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作前,对重大起重作业方案以及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规范与安全操作条例,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11.1.21.1.2 对于须经过安装、试车、运行的起重设备以及它的电力、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的状况及号志的设置等一切有关部分,均应由有关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证明设备全面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11.1.31.1.3 对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等一切有关环境及措施,应事先予以查验或提出规定要求,以确保安全。
11.1.41.1.4 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应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机类型相符合。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11.1.51.1.5 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因历史原因,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购置起重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生产许可管理制度,从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中选购。
11.1.61.1.6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领导进行,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信号传递人员。起重指挥信号必须统一。
11.1.71.1.7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厂(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11.1.7.11.1.7.1 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11.1.7.21.1.7.2 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
11.1.7.31.1.7.3 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11.1.7.41.1.7.4 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11.1.7.51.1.7.5 起重设备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11.1.81.1.8 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未获得有效指挥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11.1.91.1.9 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
11.1.101.1.10 各种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并应执行国家、行业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
11.1.111.1.11 起重设备当处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11-1的规定安装防雷装置。野外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在雷雨天应停止作业,并将起重机伸臂放下或收回。
表11-1 机械设备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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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
机械设备高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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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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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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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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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
≥12 |
11.1.121.1.12 各种起重设备的检查、试验等工作可参考附录7的有关资料。
11.21.2 各式起重机
11.2.11.2.1 一般规定
11.2.1.11.2.1.1 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
11.2.1.21.2.1.2 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设保护装置。
11.2.1.31.2.1.3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其中起升和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的。悬臂起重机应设有力矩限制器和幅度指示器。铁路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11.2.1.41.2.1.4 起重量30t及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其起升机构的每一套独立驱动装置应设二套制动器,且每一套制动器均具有能单独支持额定起重量的制动能力。
11.2.1.51.2.1.5 各式起重机的驾驶室上均应装有音响(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出警告。
11.2.1.61.2.1.6 起重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保护装置。
11.2.1.71.2.1.7 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用的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线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电源电缆应有专人(电工)负责检查是否因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修理。
11.2.1.81.2.1.8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物品。
11.2.1.91.2.1.9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和缓冲器。轨道应接地,轨道间应有电气联接,每隔20m接地一次,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轨道上禁止涂油或撒沙子。
11.2.1.101.2.1.10 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11.2.1.111.2.1.11 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11.2.1.121.2.1.12 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起重机械的检查和试验参见附录7。
11.2.1.131.2.1.13 装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俯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和操作人员必须在其限制范围以内进行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以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11.2.1.141.2.1.14 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11.2.1.151.2.1.15 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11.2.1.161.2.1.16 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不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11.2.1.171.2.1.17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11.2.1.181.2.1.18 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化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
11.2.1.191.2.1.19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11.2.1.201.2.1.20 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11.2.1.211.2.1.21 埋在地下无法估计重量的物件,禁止用各式起重机起吊。
11.2.1.221.2.1.22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º~60º,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六级时,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将达七级时,应将臂杆放下。
11.2.1.231.2.1.23 各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但不得在运行中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起升机构进行调整或修理时,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动臂式吊车变幅机构进行调整或修理时,应将伸臂降至地面或采取措施将伸臂可靠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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