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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版的国家电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8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4 22:37:1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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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容器内的工作

1.1.1          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相关领导人的批准和得到运行值长的许可。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禁止向内部输送氧气。

1.1.2          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的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经可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放可进行充压。对装用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置换。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1.1.3          在盛过可燃物品及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按照第12.6.1.7条的规定进行。

1.1.4          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着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须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工作人员始可进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1.1.5          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二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1.1.6          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1.1.7          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严禁明火。对这项工作有过敏性的人员不准参加。

1.1.8          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和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92      水电站公用辅助设备

2.1     油库设备

2.1.1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油区周围应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要办理动火工作票。

2.1.2          烘箱不得放置于储油罐室内。

2.1.3          工作人员离开油库前,必须切断滤油机、烘箱等电气设备的电源。

2.1.4          油库内应保持清洁,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

2.1.5          油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2.1.6          油库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2.1.7          事故油池应保证足够的容积。

2.1.8          油库内应保证良好的通风,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2.2     供排水设备

9.2.12.2.1 检修排水泵的检修不得在机组检修时进行,如是故障检修,应配备其它排水设施,以保证异常情况下的排水能力。

不宜在汛期或台风期间安排渗漏排水泵及雨水排水泵的检修。

9.2.22.2.2             检修中如使用链条钳,不得用加长杆及两人对同一链条钳用力。

9.2.32.2.3             水泵检修期间,应及时盖上水池(井)上方的孔洞。

9.32.3    技术供水系统检修

9.3.12.3.1 技术供水系统检修先做好隔离措施:关闭总进水阀,开启总排水阀。

2.3.2          安装位置低于尾水位的阀门检修,应关闭总排水阀后进行,检修过程中,应密切监视尾水位在工作点以下,防止满水,检修结束后立即打开总排水阀。

2.3.3          对于高程低于检修过程中可能到达的最高尾水位的管路及阀门,如有开路,应可靠封堵,以防止满水。


103   水工工作

10.13.1              水工安全作业的基本规定

10.1.13.1.1          在带电运行区域进行水工工作,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以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10.1.23.1.2          水工工作除执行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制度外,必要时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

10.1.33.1.3          施工现场所用易燃、易爆、有毒物资必须采取防火、防爆、防潮措施,并预防有毒介质泄漏。

10.1.43.1.4          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告诫车辆行人绕行,夜晚应设灯光警示。

10.1.53.1.5          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夜晚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要有路灯。潮湿施工环境,可使用电池充放电式的大功率、高效能投光灯。

10.1.63.1.6          搬运器材和使用工具时,必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员的安全,传递器材或工具时不可投掷。

10.1.73.1.7          潮湿、漏水的地方,应穿防水工作服和雨鞋。使用电动工具应有防触电措施,或使用气动工具。

10.1.83.1.8          进入输水廊道、引水隧洞等引水流道前须排除积水,关闭进水闸门,停电,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闸门不会被误动开启。引水流道内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洞口应有专人监护,排水设施有人值班,工作过程中,经常关注水位,发现水位上涨应及时排水。

10.1.93.1.9          引水流道内工作结束,撤出后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确定没有遗漏,恢复盖板和其他防护装置,办理工作票完结手续后,方可开启闸门。

10.23.2              水工维护

10.2.13.2.1      水工建筑物安全

10.2.1.13.2.1.1     应保持水工建筑物在设计条件下运行,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设计条件的,应进行专门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10.2.1.23.2.1.2     在水工建筑物中增设管道、仪器设备,需要开挖、钻设孔洞、割断钢筋时,应编制方案,提交本单位技术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0.2.1.33.2.1.3     水工建筑物上设置的起重吊钩,应有明显的现场标志,说明承重载荷,禁止超载使用以防损坏建筑结构。

10.2.1.43.2.1.4     水工建筑物的楼层、屋面等承重部位,应有明显的现场标志,说明限制承载重量,禁止超载承重。

10.2.1.53.2.1.5     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道均应设置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

10.2.1.63.2.1.6     厂坝区道路桥梁应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限制车辆按道路桥梁的承载能力通行。

10.2.1.73.2.1.7     应保持水工建筑物排水设施畅通,不得将施工灰浆或其他异物排入地沟,以免堵塞地漏和下水通道。

10.2.1.83.2.1.8     厂坝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如爆破不可避免,应委托具有爆破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向电站(工程管理单位)提交爆破安全施工方案,爆破安全施工方案须经过有关安全施工主管部门审查,应确保建筑物不受爆破影响。

10.2.1.93.2.1.9     禁止向上下游河道倾倒垃圾、砂石、工业废碴。严禁向进、出水闸门及其附近倾倒石块杂物,以防闸门被异物卡住不能启闭。所有与流道相通的孔洞都要有盖板等设施,以防异物落入流道损坏发电设备。

10.2.1.103.2.1.10      水库坝前停泊的船舶、浮动码头应抛锚或拴系牢固,汛期应加系防汛缆绳。浮动码头的锚链应定期检查确保牢固。汛期,坝前后停泊的船舶应有专人看守。

10.2.1.113.2.1.11      水电站应在上下游坝前设置明显标志,告诫外单位船只不得进入大坝禁区。

10.2.1.123.2.1.12      水工建筑物上设置的爬梯应设有护笼,爬梯的宽度、档距等应符合规定,爬梯应定期除锈维护,保证完好。

10.2.1.133.2.1.13      应定期对水工建筑物进行安全监测,保持监测资料完整,及时分析监测数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以便采取补强加固措施。

10.2.1.143.2.1.14      应定期检查水工建筑物的运行情况,如混凝土的剥蚀、渗水、裂缝、排水系统畅通等情况。

10.2.23.2.2      混凝土施工

10.2.2.13.2.2.1     混凝土凿除或凿毛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和安全帽。在设备旁凿毛,应对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凿毛人员应背向设备。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下层同时凿毛。多人在同一平面凿毛时,应避免面对面近距离操作,以防飞石、工具伤人。

10.2.2.23.2.2.2     高处使用风钻、凿风镐凿毛时,应用绳子将风钻、风镐拴住,并挂在牢固的地方。

10.2.2.33.2.2.3     模板安装应按工序进行,支柱和拉杆应随模板的铺设及时固定。拉杆不得钉在不稳固的物件上。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扭曲、劈裂的材料。

10.2.2.43.2.2.4     安装和拆除模板必须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应从梯子上下,不得在模板、支撑上攀登。严禁在高处独木或悬吊式模板上行走。

10.2.2.53.2.2.5     拆除模板应按拆模程序进行,不得硬撬硬砸,不能采用大面积同时撬落和拉倒的方法,应分段分层从一端退拆,统一指挥。

10.2.2.63.2.2.6     拆除模板时,应选择稳妥可靠的立足点,严禁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上。工作中断时,不得留下松动的或悬挂着的模板。

10.2.2.73.2.2.7     混凝土搅拌机必须安置在坚实的地方,用支架或支脚筒架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10.2.2.83.2.2.8     混凝土搅拌机外露的齿轮、链轮等转动部位应设防护装置。电动机应接地良好。

10.2.2.93.2.2.9     作业中严禁将头或手伸搅拌机进料斗内,也不得贴近机架察看,严禁将工具伸入搅拌筒内,严禁向旋转部位加油,严禁进行清扫、检修等工作。运转出料时,严禁用工具或手进入搅拌筒内扒料。

10.2.2.103.2.2.10      混凝土搅拌机运转中途不准停机也不得在满载时启动搅拌机。

10.2.2.113.2.2.11      使用手推车运送混凝土,首先检查架子、马道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铺设的脚手板不得悬空探头。

10.2.2.123.2.2.12      用手推车运送混凝土时要求:运输道路平坦,手推车马道有足够的宽度,推车时不准猛跑溜放,倒料时不得撒把,溜槽入口处应设挡车设施。

10.2.2.133.2.2.13      在平仓震捣过程中,要经常观察模板、支撑、拉筋是否变形。如发现变形有倒塌危险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加固排险。

10.2.2.143.2.2.14      不得将运转中的震捣器,放在模板或脚手架上。

10.2.2.153.2.2.15      电动震捣器须有触电保安器,电缆、开关及插头应完整绝缘良好。湿手不得接触震捣器电源,搬移震捣器或中断工作必须切断电源。

10.2.33.2.3      土石方施工

10.2.3.13.2.3.1     在有地下设施(如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等)的地方进行土方工程,必须事前与该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严防挖破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等。

10.2.3.23.2.3.2     挖掘土方应该自上而下施工。在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单块大石头,全部清除。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土石。

10.2.3.33.2.3.3     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或其他不可辨别的东西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上级领导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10.2.3.43.2.3.4     在松软土质挖坑时,应有防止塌方的措施如加档板、撑木等,不得站在挡板、撑木上传递土石或放置工具。

10.2.3.53.2.3.5     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等建筑物附近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工作。

10.2.3.63.2.3.6     禁止人员在基坑内、松动的边坡上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

10.2.3.73.2.3.7     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1m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10.2.3.83.2.3.8     钻孔凿岩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者有能够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

10.2.3.93.2.3.9     岩壁钻孔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

10.2.3.103.2.3.10      进行撬挖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站在安全地点,如发现岩石破碎有坍方危险时,应停止撬挖并设明显标志,报告有关人员处理。

2)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3)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4)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带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

10.2.3.113.2.3.11      砌石作业时不得从上往下抛掷石块,上下运石时,脚手板要钉牢固,并钉防滑条及扶手栏杆。

10.2.3.123.2.3.12      在墙顶或支架上不得修凿石料,以免震动墙体或片石掉下伤人。

10.2.3.133.2.3.13      墙体高度超过胸部后,应搭设脚手架,不得勉强进行砌筑。

10.2.3.143.2.3.14      超过2的砌筑作业应遵守高空作业的规定。

10.2.3.153.2.3.15      在脚手架上砌石时,不得使用大锤,修整石块时应戴防护眼镜,不准两人面对面操作。

10.2.3.163.2.3.16      砌石、搬石时应戴手套,搬石时应稳拿稳放,待石块就位平稳后,方可松手。

10.2.43.2.4      钻孔和灌浆

10.2.4.13.2.4.1     钻机平台必须平整坚固,满足最大负荷1.3倍以上的承载安全系数,钻机四周要保证有50-100cm的安全活动范围,临空面必须设置安全栏杆。

10.2.4.23.2.4.2     移动钻机要有安全措施,机械拆装解体的部件,要用支架稳固垫实,对回转机构要卡死。

10.2.4.33.2.4.3     拆装钻机各部件,禁止使用铁锤直接猛力敲击,要以硬木或钢棒承垫。铁锤活动方向不得有人。

10.2.4.43.2.4.4     拆装找正孔位,必须使用定位销等专用工具,禁止用手伸入孔内试探,拆装传动皮带禁止手指伸进皮带里面。

10.2.4.53.2.4.5     机械转动时,禁止进行机器部件的擦洗、拆卸和维修;禁止跨越传动皮带、转动部位或从其上方传递物件;禁止戴手套挂皮带或打蜡;禁止用铁器拨、卸、挂传动中皮带。

10.2.4.63.2.4.6     水接头要系好保护绳,防止过大摆动缠绕。

10.2.4.73.2.4.7     灌浆工作,每段确保连续灌注,不得中途停顿,必须进行10-20分钟灌注段最大灌浆压力的耐压试验,对高压调节阀应设置防护设施。

10.2.4.83.2.4.8     灌浆压力表的使用范围在最大刻度的1/4-2/3之间,并应经常核对,超出误差允许范围的不准使用。

10.2.4.93.2.4.9     灌浆时,必须先加水,等正常开动后再加水泥。中途处理故障,传动带必须卸下。

10.2.4.103.2.4.10      灌浆中需有人全神贯注的看压力表,防止压力突升或突降。

10.2.4.113.2.4.11      灌浆机在运转中,安全阀必须确保额定负荷动作,经校正后,不得随意转动。安全压力应以指针最大摆动值为准。调节高压阀门和检查各缸盖阀门时,必须减压进行,并须戴眼镜。

10.2.4.123.2.4.12      化学灌浆材料应按各自性能分别堆放专人保管,易燃易爆材料要隔离存放。运输时应有专人负责,材料严格封存包装,妥善搬运存放,严禁碰撞冲击,避免曝晒,以免发生燃烧和爆炸。

10.2.4.133.2.4.13      化学灌浆的现场必须通风照明良好有充足的水源。严禁易燃物与浆液接触,严禁用明火加温浆液,应用水浴加温,现场配备消防器材。

10.2.4.143.2.4.14      化学灌浆的施工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具,施工现场严禁饮食、吸烟。工作前后要用肥皂、清水洗手洗脸,避免毒素侵入体内。

3.2.4.15                         化学灌浆前须先行试压,检查设备仪表及其安装是否符合要求,止浆塞隔离效果是否良好,管路是否畅通;有无渗漏现象,只有在整个灌浆系统畅通无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灌浆。

3.2.4.16                         化学灌浆应避免对环境的影响。落弃的浆液应仔细收集,妥善处理。对基础进行化学灌浆,应根据地下水活动情况,选择相应配方,确定固化时间,防止未固化的浆液被水流带走。严禁废液流入水源,污染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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