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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百题问答(一) |
| 作者:陈家佐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9 13:50:07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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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依据: 1、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51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5、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条例》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2]296号《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7、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8、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9、JG/T100-1999《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10、GB/T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11、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 12、JB/T9738-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技术要求》 13、JB5318-1991《大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 14、GB/T14560-1993《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 15、JG5055-1994《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 16、GB/T14405-1993《通用桥式起重机》 17、GB/T14406-1993《通用门式起重机》 18、GBl0038-1988《电站门座起重机》 19、GB/T5972-2006《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程》 20、GB/T10054-2005《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 21、GB10055-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2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文件 23、山西省电力公司《施工项目部机械安全规范化管理细则》等相关文件 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国务院2003年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特种设备是指哪些设备?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怎样定义起重机械的? 答:该条例对起重机械定义为:是指垂直升降或者垂直水平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哪些资质许可要求? 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必须取得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二部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4、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颁发的92号令的名称是什么?什么时间施行? 答:《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7年6月1日施行。 5、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质证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证有效期为几年? 答: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证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复审换证,凡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应活动。 6、起重机械和规范规定的部件取得制造许可证前,还要进行什么试验? 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前,必须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否则不能取得起重机械和部件的制造许可证。 7、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哪些部件不得委托加工或购买? 答: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如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等)不得全部委托加工或购买;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应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许可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加工或购买。 8、起重机械出厂时应附有哪些文件? 答:起重机械出厂时应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维修及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9、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作业前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作业前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告知,告知书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样式填报(告知书样本可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索取或网上下载)。 10、起重机械的投入使用还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当到产权所在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1、起重机械出现哪些情形应该报废? 答:《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达到报废条件的起重机械,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起重机械报废的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1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使用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2)建立健全相应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3)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4)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5)对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6)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7)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13、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1)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技术监督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2)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3)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使用登记证明。 14、什么样的起重机械禁止租用? 答:(1)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2)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3)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15、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是多长? 答: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施工升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1年,其他不同类型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按照安全规范规定要求执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申请。 第三部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51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企业按照什么文件要求申请其资质许可? 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国质检锅[2003]251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文件规定要求申请办理相应的资质。 17、申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的资质程序是哪些? 答:申请单位应当根据251号文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要求,对其基本条件(企业执照、注册资金、场地设备、人员数量和素质等)、质量体系、企业业绩等进行相应等级要求进行自评;自评合格后,向当地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提交资料包括:(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251号文附件有样本);(3)申请单位质量手册。 1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许可程序是哪些? 答:施工企业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程序是: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等程序。 第四部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0号令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19、200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是什么名称? 答: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70号令是怎样定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 答:该文件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1、从事起重机械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答:包括操作人员、安拆人员(机械、电气)、维修人员(机械、电气)、质量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司索人员、指挥人员。 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由哪里培训考核发证? 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70号令不包括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作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他们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 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是怎样? 答:其程序包括:考试报名、参加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需参加考试和申请领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网上查询考试报名等事宜。 24、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3)有与从事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4)有与从事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25、用人单位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制订特种设备安全规程和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2)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人员管理档案;(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4)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5)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6)其他规定的义务。 2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4)拒绝违章指挥;(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6)其他有关规定。 2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即将到期有些什么规定要求? 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两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2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吊销?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5)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违反前款(1)、(2)、(3)、(4)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2)、(3)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五部分 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9、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条款中,对工期、安措费和机械设备是怎样规定的? 答: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部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2]296号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3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什么规定在何时颁布了《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答:2002年10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依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了《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规定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 技术标准 第一部分 塔式起重机 31、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以下简称GB5144,后面引用标准的写法均同)中对塔机出厂使用说明书是怎样要求的? 答:塔机的使用说明书应对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给予详尽、准确的说明。使用说明书至少应明确叙述以下内容:(1)根据塔机主要承载构件使用材料的低温力学性能、机构的使用环境温度范围及有关因素决定的塔机使用温度。塔机的正常工作年限或者利用等级、载荷状态、工作级别。塔机各种工况的许用风压;(2)安全装置的调整方法、调整参数及误差指标;(3)安装起重臂前需安装平衡重块的起重机,应注明需装平衡重块的数量、规格及位置;(4)起重臂组装完毕准备吊装之前,对起重臂的连接销轴、安装定位板等连接元件的重点检查项目和检查方法;(5)在塔身加节或降节过程中,需进行的平衡措施,严禁进行的作业及必要的检查部位和检查项目;(6)所用钢丝绳的型式、规格和长度;(7)高强度螺栓的预紧力或预紧力矩及检查要点;(8)起重臂、平衡臂各组合长度的重心及拆装吊点的位置。 32、塔机使用单位建立的设备档案(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除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要求的内容(13题)外,还应包括:(1)每次安装的地点及使用时间;(2)每次启用前按GB/T9462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常规检验的记录;(3)大修、更换主要零部件、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4)设备、人身事故记录:(5)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6)塔机运转台班记录。 33、GB5144中对自升式塔机加节时顶升套架与塔身的配合要求是什么? 答:GB5144-2006中明确规定:自升式塔机的设计、制造须保证在加节作业时,在任一顶升循环中即使顶升油缸的活塞杆全程伸出,塔身上端面至少应比顶升套架上排导向滚轮(或滑套)的中心线高60mm。 34、GB5144对臂架销轴连接挡板提出了怎样要求? 答:频繁拆装的起重臂的下弦杆连接销轴,不宜采用螺栓固定轴端挡板的形式。臂架连接销轴轴端采用焊接挡板时,挡板的厚度和焊缝应有足够的强度、挡板与销轴应有足够的重合面积,必须考虑安装销轴时的锤击力及工作中的销轴转动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35、什么角度为斜梯或直梯,主要规定要求是什么?什么角度不宜设梯子? 答:与水平面不大于65°的为斜梯。斜梯两边应设置不低于1m的扶手,该扶手支撑于梯级两边的竖杆上,每侧竖杆中间应用横条连接。斜梯的踏板应采用具有防滑的金属材料制作,踏板横向宽度不小于300mm,梯级间隔不大于300mm,扶手间宽度不小于600mm。 与水平面呈75°-90°的梯子为直梯。(1)边梁之间的宽度不小于300mm;(2)踏杆间隔为250~300mm;(3)踏杆与后面结构件间的自由空间(踏脚间隙)不小于160mm;(4)边梁应可以抓握且没有尖锐边缘;(5)踏杆直径不小于16mm,不大于40mm;(6)踏杆中心0.1m范围内承受1200N的力时,无永久变形;(7)塔身节间边梁的断开间隙不应大于40mm;(8)高于2m的直梯应设置护圈,护圈应满足:直径600~800mm;侧面应用3条或5条沿护圈圆周方向均布竖向板条连接。侧面3条竖向板条时,最大间距为900mm;为5条时,最大间距为1500m。任何一个0.1m范围内可以承受1000N垂直力,不允许有永久变形。当梯子设于塔身内部,且侧面结构杆件不允许直径为600mm的球体穿过时,可不设护圈。 不宜在与水平面呈65°-75°之间设置梯子。 36、直梯和斜梯在多高的情况下应当设置休息平台? 答:直梯的第一个体息小平台应设置在不高于12.5m的高度处,以后每隔10m高度内应设置1个。(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规定:直梯当高度大丁10m时,每隔6-8m设休息平台;斜梯高度大于10m时,应在7.5m处设休息平台,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6-10m设休息平台。 37、塔机司机室窗户玻璃有什么要求? 答:司机室门窗玻璃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司机室正面玻璃应设有雨刷器;司机室落地窗应设有防护栏杆。 38、结构件报废有哪些规定? 答:(1)塔机主要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超过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2)塔机主要受力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塔机主要受力构件如局部受损坏,可修复的,修复后不能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3)塔机的结构件及其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裂纹的发展,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 39、塔机的正常工作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塔机结构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结构工作级别、应力循环等级、结构应力状态计算;使用说明书未作正常工作年限或结构工作级别等规定且不能得到制造厂家确定的,塔机结构件的正常使用不超过1.25×105循环次数。塔机的塔身标准节、臂架节、拉杆、塔帽等主要结构件应具有可追朔出厂日期的永久性标志。同一塔机的不同规格的塔身标准节应具有永久性区分标志。 40、塔式起重机上都设有哪些主要安全装置?简要说明其作用(不包括电气保护)。 答:(1)起重量限制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2)必须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幅度减小方向的运动。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的触点与控制定幅变码的触点必须分别设置,且应能分别调整。对最大变幅速度设计值超过40m/min的塔机,在小车向外运行时,当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运行。起重量限制器和起重力矩限制器如设有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得大于实际值的±5%。(3)行走限位装置。轨道式塔机行走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设置行程限位开关,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铁(JG/T100:应涂有鲜明的红色警示标志),其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塔机的制动行程,保证塔机在与止挡装置或与同一轨道上的其他塔机相距大于1m处能完全停住,此时电缆还应有足够的富余长度。(4)幅度限位装置。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和终端止挡装置;动臂式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5)起升高度限位器。指吊钩起升上极限位置限位装置;吊钩下极限位置限位装置根据用户要求设置。(6)回转限位器。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机应设置回转限位器。塔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必须保证可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7)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小车变幅的塔机,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8)小车断轴保护装置。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变幅小车断轴保护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会掉落。(9)钢丝绳防脱装置。滑轮、起升卷筒及动臂塔机的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或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得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10)防钢丝绳脱钩装置。吊钩应设有防钢丝绳脱钩装置。(11)风速仪。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的塔机,应配备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风速仪应设在塔机顶部的不挡风处。(12)夹轨器。轨道式塔机必须安装夹轨器,保证在非工作状态下塔机不能在轨道上移动。(13)缓冲止挡装置。塔机行走和小车变幅轨道行程末端均需安装止挡装置(JG/T100:高度不小于行走轮直径的2/3)。缓冲装置安装在止挡装置或塔机(变幅小车)上,当塔机(变幅小车)与止挡装置撞击时,缓冲装置必须保证塔机(变幅小车)能比较平稳地停车而不发生猛烈的撞击。(14)清轨板。在轨道上行驶的塔机,其台车架上需安装排障清轨板,清轨板与轨道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15)顶升横粱防脱功能。塔机应设有防止在正常加节、降节作业时顶升横梁从塔身支承中自行脱落的功能。(16)防护装置。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其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有防护装置。 41、塔式起重机应设有哪些电气保护? 答:(1)塔机应设置短路及过流保护,欠压、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相保护;(2)塔机必须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塔机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该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3)塔机电源进线处宜设置主隔离开关,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隔离开关应有明显标记;(4)塔机应设有接地保护。 42、塔机的电气接地是如何要求的? 答:塔机的金属结构、轨道、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均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接地装置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电气安全的有关要求。零线和接地线必须分开,接地线严禁作载流回路。 43、GB5144对塔机顶升液压系统有哪些要求? 答:(1)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溢流阀的调定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2)顶升液压油缸必须具有可靠的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液压缸之间不得用软管连接。 44、GB5144对塔机安装拆卸提出哪些要求? 答:(1)塔机安装、拆卸及增减塔身标准节时,必须按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进行。(2)架设前应对塔机自身架设机构进行检查,保证机构处于正常状态。(3)塔机在安装、增加塔身标准节之前必须对钢结构件和高强度螺栓进行检查,若发现下列问题,应修复或更换后方可进行安装:a.目视可见的结构件裂纹及焊缝裂纹;b.连接件的轴、孔严重磨损;c.钢结构母材严重锈蚀;d.钢结构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轴孔塑性变形。(4)小车变幅式塔机在起重臂节组装完毕准备吊装之前,必须检查起重臂的连接销轴、安装定位板等连接元件,确保臂架节间销轴连接牢固、可靠方可吊装。臂架连接销轴轴端采用焊接挡板定位时,锤击连接销轴后必须检查轴端挡板的焊缝是否正常。(5)安装、拆卸、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塔机的最大安装高度处风速不得大于13m/s,当有特殊要求时,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执行。(6)塔机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6m;有架空输电线的场合,塔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F3(略)的规定,如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表F3的安全距离,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架设。(7)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至少小有2m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45、GB5144对塔机轨道有哪些要求? 答:(1)塔机轨道应通过垫块与轨枕可靠地连接,每隔6m应设一个轨距拉杆,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得移动;(2)钢轨接头处必须有轨枕支承,不得悬空;(3)塔机安装后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a.轨道顶面纵、横向上的倾斜度,上回转塔机不大于3‰,下回转塔机不大于5‰;b.轨距误差不大于公称值的1%o,其绝对值不大于6mm;c.钢轨接头间隙不大于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小于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大于2mm。 46、JG/T100-1999《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中对塔机超载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1)起重机一般不允许超载和超风力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超载,不得超过额定载荷的10%,并由使用部门提出超载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及超载使用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a.作业项目、内容;b.超载作业的吊次和超载值;c.超载的计算书及超载试验程序;d.安全措施;e.作业项目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设备主管部门(电建称机械管理部门)和主管技术负责人(一般为总工)对上述报告审查后用签署意见并签字。(2)超载使用,必须选派有经验的司机操作;选择有经验的指挥人员指挥作业。(3)超载作业前要做如下准备:a.检查吊、索具;b.检查重物吊挂;c.安全措施;d.按照审核批准超载使用的起重量和试验程序做超载试验。(4)设备主管部门做好记录,并保存三年,记录内容应包括前面提出的内容。 47、JG/T100对塔机起吊载人有什么规定? 答:规程中规定:不得起吊带人的重物,禁止用起重机吊运人员。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或为了完成其他安全的作业情况下,风力不超过4级,在起重机吊具上设有专用乘人装置并采取如下措施时方可运送人员:a.由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b.仔细检查起重机各机构运转和各制动器的动作;c.检查钢丝绳和吊索具均为完好;d.防止专用的乘人装置的转动和滑落;e.搭乘的人员必须系安全带;f.下降搭乘装置时,必须用动力下放。 48、起重机作业中临时停电怎么办? 答:作业中,临时停歇或停电时,必须将重物卸下,升起吊钩。将各操作手柄(钮)置于“零位”,并将总电源切断。如果因为停电无法升、降重物,则应根据现场与具体情况,由有关人员研究,采取适当的措施。 49、JG/T100对塔机作业中遇到哪些情况应停止作业? 答:作业中遇到下列情况应停止作业:(1)恶劣气候,如大雨、大雪、大雾,超过允许工作风力等影响安全作业;(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