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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租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白旭东  … 文章来源:电建施工机械管理2007年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3 9:10:0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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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全国各地电力工程项目的不断开工,各电建企业之间,电建企业和专业机械租赁公司之间的机械租赁行为也随之增多。电建企业作为工程建设单位,为了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或者从设备转场运输的经济性出发考虑,通常会考虑外租部分机械设备以满足施工需求,在外租的这部分机械中,又以外租起重机械为多数。结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92号令,以下简称《安规》,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本文站在承租方的立场上,指出在租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作为承租方,在租赁开始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出租方的资质证明。在国内某些地区,机械租赁行业需要办理特别的租赁许可证,如北京市,但是多数地方没有这个限制。在非专业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应该有机械出租或租赁项目的许可说明。这个资格文件可以在双方开始接触的前期要求对方以传真的形式加以验证。如果需要出租方负责安拆的,还要查看其是否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拆资格证件。
    《安规》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二、现场查验。在基本的租赁意向确定之后,就需要对所要租赁的机械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在此环节中,结合在前期接触中积累的有关信息,如所租赁机械的生产厂家,出厂时间,工程经历等,可以对所要租赁的机械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同时可实地对机况和技术性能进行查看和检查,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为下一步的合同谈判打好基础。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可以要求出租方出示所要租赁的起重机械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过使用登记注册的登记文件,以及出租方为该起重机械建立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如果缺少安全技术档案的,必须要求出租方在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之前予以补齐,否则,承租方将有可能受到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安规》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安规》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规》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安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合同谈判。尽可能规范和详细合同条款,可以有效避免后期合同争议,即使发生争议时,也可以占据主动权。在合同的谈判中,至少需要明确以下基本内容:
    (一)设备租赁地点和租赁方式。是单独租赁设备还是出租方负责配备操作人员?因为起重机械的特殊性,现在的租赁基本上是连人带机一起租赁,只有操作相对简单如施工升降机、小吨位塔吊等采用单独租赁设备的方式出租。
    (二)设备名称和详细性能。对出租的机械如塔吊等,需要明确使用高度,臂长,最大起重量,附着层数及附着件的配置,配重和电缆是否包含在设备之内等,可以要求附性能表。
    (三)租期和租金。出于设备转运的责任和利益,出租方有时会有最低租赁期限的要求,因此要求承租方预估租期要实事求是,力求准确,不要随意夸大租期。虽然较长的租期能有机会取得较低的月租金,但是夸大租期往往会给租赁后期带来合同纠纷,而且如此作法也是和合同签订的诚信原则相悖的。
    (四)起始租赁时间计算。一般起始计租时间以负荷试验后具备使用条件开始计算,但是如果安拆由承租方负责时,出租方有时也会提出以设备到货后加上合理的安装工期———如10天后开始计租。
    (五)运行时间计算。一般塔机租赁以包月为主,大型履带式起重机由于其特殊性,出租方会有每月固定工作时间要求,如每月工作不超过300小时。
    (六)安全责任。事实证明,外租机械是不能转嫁现场安全责任的,所以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是出租方和承租方都需要关心和关注的。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双方往往会约定以吊钩为安全界限,但是这样划分是不合理的。正确的安全界限划分应该是出租方负责设备的质量安全,承租方负责设备的管理安全。如果是连人带机租赁的话,出租方还要负责设备的操作安全。
    (七)附加的费用,如燃动费和塔机的试验费用等。绝大多数的出租方在月租金中不包含设备的燃动费。负荷试验的试块和履带式起重机的路基板有时也不在设备中包括,必须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八)人员工资和现场管理。这是针对连人带机租赁时需要明确的内容之一。如果是单机租赁,可以略过。承租方将出租方随机配备的人员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进行相应的管理培训,并接受现场有关的安全管理,视同自己的职工一样。
    第四、运输。一般而言,对于机械设备的租赁双方,运输费用可以双方各自承担单程费用。但是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设备,出租方有可能要求承租方全程承担运费。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费用由谁承担,其运输过程的风险和责任是可以要求出租方来承担的。在实际的操作中,设备损毁或灭失的风险最终是由运输单位来承担的,由于运输周期的不合理延长导致承租方工期损失的风险由出租方承担。
    第五、安拆。机械设备在到达现场后,进行必要的清点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安装。在安装作业前,要检查从事安拆的队伍是否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拆资格证件。安拆作业指导书除按照电建企业正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之外,还要征求出租方的意见,并取得出租方的书面认可。在安装之前,须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并在施工前应当向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需要强调的是,《安规》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拆除也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而且“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否则,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将有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安规》第十四条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安规》第十五条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安规》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安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检验取证。在《安规》中,并没有明确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如果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是否还需要进行检验,但是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中有规定是要进行检验的。所以安装完成后,一般需要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按照规定,其费用一般在1000—3000元之间,有的地区甚至更多,视机型不同各有差异。所以取证的费用必须明确由谁来承担,同时还需要约定在取证期间的租金计算和由于取证而导致停工影响工期的租金计算。
    第七、运行管理。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运行管理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施工项目部直接管理,一种是由企业内部专业机械管理单位进行代管。在项目部的管理工作趋于专业化和精细化的趋势下,外租起重机械建议由专业管理单位进行代管,项目部支付管理费用。这样,起重机械可以得到专业的维护和保养,有利于机械的安全运行。但是从《安规》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不论采取哪种租赁方式,承租方都无法规避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风险。
    《安规》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安规》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八、变工况。为满足不同的工程技术要求,起重机在一个工程周期内需要改变一次或几次作业工况。设备租赁中如果是连人带机租赁(出租方负责操作运行和日常维护),租期中的改工况一般由出租方负责实施,在合理的工期内,承租方应正常支付租金。
    第九、退场。设备拆除后在现场进行清点验收,移交出租方。如同一设备出租方已经租给第三方,则承租方可以视其为已经退场。
    从上述租赁的环节看来,除合同谈判、运输和退场环节之外,所有的安拆、运行管理环节都要涉及到《安规》的有关规定。所以,认真读懂《安规》,用好《安规》,也是起重机械管理者的必修课。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规避由于盲目租赁带来的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而且也可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更好地规范企业内部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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