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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赴澳大利亚电力体制改革培训报告 |
|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24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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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1月10日至30日水利系统及有关方面从事地方电力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共19人,赴澳大利亚参加了电力体制改革的培训。在澳期间,培训团先后访问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工业科学资源部、联邦政府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维多利亚州能源委员会,考察了澳大利亚能源公司、依拉林发电厂、昆士兰能源公司及斯坦威尔公司,并在悉尼科技大学工程学院听取了关于澳大利亚电力体制改革及电力市场运作的专题讲座。培训团人员与澳方政府官员、公司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及授课教授进行了充分交流。 一、澳大利亚电力工业概况 澳大利亚电力工业从19世纪末期开始产生,20世纪头50年得到了快速发展,从初期的私人办电发展到政府(联邦各州)大规模投资办电,逐步形成了各州政府拥有电力资产,发、输、配电由政府公司垂直一体化管理的电力体制。随着澳大利亚人口的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澳大利亚电力工业进一步得到发展,全澳发电装机从1955年的3500兆瓦增长到1995年的37000兆瓦,目前装机44000多兆瓦,年发电量约1600亿千瓦时。电力行业员工33000多人。全国电力客户 800多万户,人均年用电量8400多千瓦时,排世界第九位。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除北部地区和西澳大利亚州外,其他各州的电力体制已由以前的垂直一体化管理体制改变为发、输、配、售全面分开、发电端竞价上网、售电端竞争供电、输配网络实行政府定价、公司运营的管理体制,并形成了覆盖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昆士兰、南澳大利亚和首都地区的国家电力市场( National Electricity Market,NEM)。 二、澳大利亚电力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1.电力体制改革的背景 (1)在澳大利亚电力工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垄断经营的电力公司社会政治地位越来越高,由于电力公司为政府竞选提供大量资金,电力公司随之得到的权力越来越大,以至于后来政府对他们的控制越来越弱。70年代末期,各州政府开始意识到要削减垄断经营的电力公司的权力。 (2)1989年以前,电力的发展和运作都由各州政府负责,发展电力的资金和负债都纳入政府预算,政府财政不堪重负。 (3)原有的电力管理体制使电力市场缺乏竞争,效率低下。电价不断提高,影响了国家经济竞争力。电力供需矛盾缓和,电力供应过剩,电力工业效率降低,政府投资得不到良好回报。电力公司人员多、效率低、成本高的现象普遍存在,服务质量下降,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议论,这种情况在新南威尔士和维多利亚尤为明显。降低电价、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改革压力日益强大。 (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国不得不加大经济开放程度,逐步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大循环中。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也成为推动澳大利亚电力改革的重要因素。 (5)作为英联邦成员国之一,英国电力市场的改革也推动了澳大利亚电力改革的进程。基于上述原因,1990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责成工业委员会对发电、输电、配电情况进行调查,同时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组成工作组,对包括建立州际连网等电力行业的组织结构改革及改革将带来的效益进行评估。在1991年5月的报告中,工业委员会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提高全国的生产率:厂网分开、输配分开;公用设施企业化;开放输、配电网,把竞争引入发电和零售中;促进和推广跨州联网。同时,州政府联合工作组也发现促进和推广跨州联网将会带来效益。工业委员会的报告,拉开了澳大利亚电力体制改革的序幕。 2.澳大利亚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 (1)促进行业更具有竞争力,使资本和资源的利用更为有效和持久,改善澳大利亚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在国际和国内的竞争力。竞争被视作提高产业效率的主要驱动力。 (2)通过直接将竞争引入发电和零售部门以及间接引入网络投资决策,提高电力行业的效率。资源分配决策和股东回报将更多地由供求关系决定。竞争为新技术(热电厂、太阳能等)的应用提供了机会,相应地带来经济效益,需求的增长将带来新实体的加入。 (3)在电网中引入更直接的竞争。在此,电网的扩展将要与电厂在需方所选择的公开市场竞争。例如:电网接入规定将提供机会让小型发电厂建在与主要工业客户较接近的地方,从而减少电网扩容的费用和电力传输损失。 (4)消除公共设施的垄断和市场操控能力。进一步促使公共设施降低成本,根据成本调整价目/价格,并更有效地使用资产。 (5)通过各州共用备用电厂以减少备用容量,更有效地利用发电资产。燃料成本低的地区可以向其它地区提供低价能源。 (6)鼓励零售创新以满足客户需求,例如:特定的价格结构,以及提供包括电力、天然气和节能设备在内的一系列产品组合。 3.澳大利亚电力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 几年来,澳大利亚的电力体制改革从电力工业组织结构重组、电力设施产权重新定位、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全国性电力市场等方面取得了全面的进展。 (1)组织结构重组方面 发电环节:各州能源(电力)公司原直属发电厂均单独分设为发电公司。发电公司重组原则:一是发电公司要具有足够的生产能力;二是发电公司不足以对发电环节形成垄断。一个发电公司可以有多家发电厂,一个州可以有多家发电公司。到2000年底,各州发电公司数量为:新南威尔士 5家、维多利亚7家、昆士兰7家、南澳大利亚5家、塔斯马尼亚1家。发电公司通过竞价向市场出售电力,跟市场参与者订立金融合同并向市场出售辅助服务。凡总装机容量大于3 OMW的电站都要注册参与市场竞争。 输电环节:每州都有一家输电公司,主要负责132千伏以上输变电网络的规划设计、管理、运行调度和经营工作,但不能拥有发电厂和配电网。输电公司的收入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是从发电商收取接入费,从零售商收取过网费,从接出设备客户收取接出费和由政府核定的折旧大修和维护费。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委员会(Anstralian Competition&Consumer Commission,ACCC)负责输电公司的输电定价管理,每5年核定一次,输电公司每年都要按规定向ACCC提交年度报告。输电网进入的纠纷由国家电力法规行政局(National Electricity Code Administrator,NECA)负责处理。 配电环节:澳大利亚的配电公司既有从原有的一体化电力公司中分离出来的,也有原来就负责配电业务的,一州可以有多家。到2000年底,各州配电公司数量为:新南威尔士6家、维多利亚5家、昆士兰2家、南澳大利亚1家、塔斯马尼亚1家、首都地区2家。配电公司主要负责132千伏以下的配电网络的规划、设计、管理、运行和经营工作,申请管理表计的校验和计量,同时开拓为客户管理变电站和专用线的业务,部分配电公司还收购了当地的燃气输送管网,做燃气供应生意。配电公司的收入主要由零售商返回配电服务费和资本回报费用(回报率由政府核定)。配电公司也可作零售商但必须按申请,报批登记注册的手续方可营业,且应与配网公司分设。配电公司的执照审批、配电网定价、年度审查、配电网络进入纠纷的处理等工作都由各州电力管制部门自己负责,配电公司要按规定向政府定期提交报告,包括月报、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各种报告都有详细的要求。 澳大利亚的输电公司和配电公司既不是暴利企业,也不会亏损,但有一定的风险,关键是如何内部运作和外部拓展的问题。国家电力法规明确规定,输电和配电网络必须向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平等开放,保证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公开。 零售环节:供电零售商的设立实行市场准入制,除了原来一体化的电力公司分离出来的供电零售商外,还允许新的零售商参与供电业务。到2000年底,国家电力市场内获准营业的零售商共有31家。零售商可以跨州经营,但必须按每个州的要求分别申请在该州的营业执照,如新南威尔士有 23家、维多利亚有 18家、昆士兰有19家、南澳大利亚有10家、首都地区有17家零售商在经营售电业务。作为一个零售商,州政府的管理部门要审查考核他的财务保障、银行担保、是否遵守州立供电条件以及是否诚信守诺等,最后报国家电力市场管理公司(National Electricity Market Management Company,NEMMCO)批准后,在各州独立注册营业。因为市场电价的波动幅度较大、管制过多、顾客的期望值高、计量的技术性问题、大用户可以自由选择零售商或与电厂直接签订供电合同等,零售商的风险是比较大的。就澳大利亚近几年的情况看,零售商利润不大,所以一开始那些大胆涉入者,也变的非常谨慎了。 北部地区和西澳大利亚州,虽然没有实行发、输、配、售分开,但也开始了改革。如北部地区负责供电业务的水电局(Power and Water Authority,PAWA)已经着手开始采用允许私人拥有发电和配电设施等措施来提高电力公司的效率和生产力,西澳大利亚州也将原来的州能源委员会拆分为政府拥有的西部电力公司(Western Power)和燃气公司,西部电力公司内部采用围栏财务法把发电、输电、配电和零售业务分开。 (2)电力设施产权定位方面 澳大利亚各州实行不同的政策,但有一个共同的政策是,一体化的电力公司分开为发、输、配、售四个环节后,除配电公司还占有部分售电公司的产权外(售电公司仍要独立运营),互相之间不再有产权关系。至于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四个环节的产权归属,有政府所有,也有私人(包括外资)所有。据介绍,维多利亚州发、输、配电公司都已私营化,南澳大利亚州通过法令,允许对电力资产实行长达97年的长期资产租赁,目前大部分电力资产已出租。新南威尔士州的输电网也曾打算私有化,由于工会的强烈反对而未能实行。 (3)法律法规方面 由于澳大利亚为联邦制国家,除联邦立法外,各州都有立法权,因此澳大利亚涉及电力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十分繁杂。据介绍,涉及到联邦的法规条例100多项,各州的法规条例500多项,这些法律法规除联邦公司法、贸易经营法、会计法和税收法等公共法律外,主要是两大类别的电力法规,一是电力行业行为规范,二是电力市场准则。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国家电力法规》(National Electricity Code),该法规参考了行业和投资者的意见而制定,主要包括国家电力市场规则,动作、系统控制和系统安全,网络连接和进入协议,网络定价,计量原则等,同时还概括了NEMMCO和NECA的目标、作用和职能。法规由ACCC于1998年7月授权执行。 对电力法规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由NECA负责。包括执法监督和报告法规的遵守情况,执行法规,修订法规,为电力市场参与者之间调处纠纷,对轻微的违规实施民事处罚,严重的违规提交电力法庭;NECA还设立了一个可靠性小组,审核市场在电力系统可靠性方面的表现,并根据NEMMCO的建议,确定电力系统安全和可靠性标准;NECA还对市场实行监督,包括替ACCC行使监督职能。NECA的成员是由参与市场的各个州选派的代表和各个州的能源部长组成,实际上就是董事会,按程序任命执行总裁,目前这个委员会共有成员12名。 ACCC作为全国电力的管制机构,负责电力市场的交易行为管理、接入电网的监管、全国定价的监督、输电网的定价等,也包括监督《国家电力法规》的遵守情况,同时用经济手段对输、配电网络进行监管。《国家电力法规》的修改也需要ACCC的批准。 特定用户的定价、环境问题、配电网电价、配电零售执行条件、职业健康和安全等由各州制定相应法规。 (4)电力市场建立 澳大利亚确定的电力市场为电力池(POOL)交易中心,参与市场的所有发电厂的电力,必须通过这个电力池进行交易。通过一个中央分配程序确定电厂发送的先后次序,发电分配以5分钟一个周期,30分钟为一个交易时段。30分钟交易时段的市场清算价或现价根据当时6个5分钟分配价格的加权市场时价确定。 目前,国家电力市场已覆盖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和澳大利亚首都区5个州(区)。国家电力市场内的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均占全国总装机容量和总发电量的85%以上,共有24个发电公司、5个输电公司、16个配电公司、31个零售商,用户数和供电人口均占全国总用户数、总人口的88%左右,大部分售电公司都实现了跨州经营。塔斯马尼亚也正在通过建设海底电缆,很快将加入到这个市场中来。 按照《国家电力法规》的规定,国家电力市场的成员主要包括:NEMMCO、发电公司、网络公司、用户及特殊成员。 NEMMCO:负责国家电力市场的经营管理,该公司为中立的非盈利性组织,其运行费用由参与电力市场的各成员分担。按《国家电力法规》规定,NEMMCO的主要职能有:注册未来《国家电力法规》的参与者;市场基础设施建立,包括信息系统和数据通信;在使发电量符合批发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管理电力系统以平衡电力供需;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现货市场,包括计算现货价格、计量电力和现货市场的清算结帐;注册表计供应商;确保电力系统的辅助服务;与电网公司共同协调整个网络的规划,并与市场参加者共问磋商。 发电公司:负责发电并售电,所有发电公司都需要在NEMMCO注册,按照NEMMCO的调度发电,但单站总装机容量在30MW以下的电站除外。 网络公司:包括输电公司和配电公司,所有的网络公司都需要在NEMMCO注册并作为一个成员。网络公司必须为每一个成员提供开放式接入方式,并负责电网的规划、运行和维护。 用户:包括零售商和终端用户。所有希望批量购买电力的单位都必须在NEMMCO注册成为一个用户。 大用户可自由选择零售商或直接与发电厂签订购电合同。目前,对大用户的规定各州还不一致,新南威尔士和维多利亚州为年用电量在40兆瓦时以上,昆士兰为年用电量在200兆瓦时以上(已准备降到 160兆瓦时以上),南澳大利亚为年用电量在 160兆瓦时以上,首都地区为年用电量100兆瓦时以上。预计,新南威尔士和维多利亚州将在2002年、南澳大利亚州将在2003年实现零售和批发市场的全面竞争,所有用户都可自由选择零售商。 特殊成员:包括系统操作员和调度员。系统操作员作为NEMMCO的代表,负责执行公司在管理电力系统运行方面的任务,调度员管理配电网络,当出现紧急情况时,指导配电网络的操作,以确保电能通过配电网络输送给终端用户。 3.澳大利亚电力体制改革的成效 (1)电价大幅下降。据介绍,澳大利亚 1986年的电价水平为工业用电10.4澳分/千瓦时,商业用电17.1澳分/千瓦时,民用电12.3澳分/千瓦时。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后,1998年的电价水平为工业用电7.4澳分/千瓦时,商业用电7.8澳分/千瓦时,民用电11.2澳分/千瓦时,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特别是大用户电价的下降幅度更大。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确认,自1991-1992年开始,所有消费者的实际电力价格降低了24%,使澳大利亚成为经合组织发展国家中工业电力价格最便宜的三个国家之一。 (2)增加了电力行业的投资,许多州都在享受电力改革后新的巨大的投资利益。私营部门对澳大利亚电力行业的参与越来越广泛。如南澳大利亚政府出租其电力资产已为该州筹得35亿澳元的收入。维多利亚州已使其电力工业全部实现了私有化,获得收入220亿澳元的收入,减少了州政府债务和预算开支。昆士兰有3座大型燃煤发电厂和4座燃气热电厂正在建设,另外5个项目正在评估之中。建议发展的项目还包括南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西澳大利亚的9座燃气发电厂和2座燃煤发电厂。上述项目可带来60亿澳元的投资订单。 (3)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服务质量。与1991年比较,在电力工业规模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澳大利亚电力工业从业人员减少了50%。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分析,1993年至今,澳大利亚电力行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10.7%。澳大利亚制造业商会的调查表明,超过50%的被访者认为服务有所改善。 (4)增加了电力市场的透明度。《国家电力法规》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了统一、明确的规定,无论对发、输电公司还是用户都是透明的,一改过去对欲进入电力行业的投资者和大多数电力用户的“黑箱操作”状况,电力市场真正实现了公平、公正、公开。 (5)推进了澳大利亚的电力联网工程。为进一步增加电力市场的竞争程度,昆士兰和新南威尔士的联网工程已于 2001年竣工,南澳大利亚与维多利亚的输电并网工程已成为南澳大利亚政府的一项明星工程,塔斯马尼亚政府正在建设与维多利亚州连网的海底电缆,以加入NEM,预计2002年底完成,新南威尔士和南澳大利亚的联网工程正在研究之中。 (6)提高了澳大利亚工业的竞争能力。改革使澳大利亚大工业用户的用电成本大幅下降,降低了生产成本。据澳大利亚制造业商会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能够进入竞争性市场的公司中,88%的公司相信他们在竞争市场中状态会更好,新南威尔士州用电成本平均节约了31%,维多利亚州为23%,有些公司通过一系列革新采购策略,节约用电成本达60%。用电成本的降低为澳大利亚制造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三、澳大利亚电力体制改革给我们的启示 1、电力行业自然垄断的观念已经被打破。 传统的观念认为,电力行业的垄断属于“自然垄断”。我国近年来在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自然垄断”的说法也十分注目。但是,澳大利亚电力体制改革的成果已使我们看到,电力行业“自然垄断”的观点已不能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现实,在发、售电引入竞争机制的过程中,澳大利亚的电力工业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为社会作出的贡献更大。此外,从世界范围看,包括美国、欧洲许多国家的电力体制改革都取得了极大进展,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引进竞争机制已成为促进电力工业进一步发展,并进一步提高本国经济在世界范围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2、改革要立法先行,重视利用法律手段,发挥政府监督管理职能,为提高服务水平、开展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澳大利亚电力工业改革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方案,经国会批准后才实行的。因此,电力体制的改革都是有法可依的。政府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也加强了对电力行业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其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ACCC设有专门部门负责监督电力市场的交易,并在全国范围内监督电力行业的价格和服务质量,接受和审理消费者的投诉。此外,《国家电力法规》为参加市场的各方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标准,并通过设立NECA,专门负责电力市场法规执行情况和电力供应可靠性的监督和管理,确定电力系统安全和可靠标准,提出解决电力交易纠纷的程序。这些措施为电力市场的顺利发展提供了保证。 3、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改革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电力体制改革之前,澳大利亚各州电力行业的管理方式、所有制形式都不一样,电力企业的管理成本和经营能力差异也很大。联邦政府在推动电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并没有盲目追求各州同步改革,注意协调联邦政府与各州、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以及各地之间的利益关系,尊重州政府的自主权和地方利益。各州政府也十分支持联邦政府推进这项改革。在遵循联邦政府的统一法规前提下,各州政府对本州改革的具体措施也都有很大的自主权,并从本州实际情况出发,采用不同方式,逐步推进。如《国家电力法规》中就规定,要加入全国电力市场,必须符合这个法规的要求,但各州政府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该法约束,中央政府提供融资方面的激励机制,鼓励各州加入全国电力市场。 从我国电力工业的组成来看,国家电力公司占有50%的装机,另外50%的装机由各省及部分发电公司拥有,其中包括主要由各县拥有的10%左右的中小水电资产;输电网,除几个省外,主要由国家电力公司拥有,配电网大体上是直供直管、趸售和自供自管各占三分之一。 由于利益主体不同,一方面在国家电力公司内部产生了中央和省的利益冲突,掌握着实际调度权的各省电力公司优先调用本省电厂电量,不但歧视非国电系统的电力公司,而且也常常歧视由中央股份为主的央地合资的电力公司;另一方面以各县政府投资为主建立的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利益关系还不十分规范,如何正确处理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尽管我们和澳大利亚的国情不同,但是,澳大利亚在改革过程中处理联邦和州、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的做法,依然值得我们很好地借鉴。 4、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提高电力行业的竞争力。 无论在发电端还是配电端,由于体制和制度上的原因,我国电力行业的其他参与者依然缺乏与国家电力公司全面竞争的能力,存在着一家独大的现象。因此,减少进入电力行业的限制,允许其他主体进入这些电力行业,注意培育多个市场主体,并为它们之间的竞争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是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 市场主体的培育,一方面可通过分割国家电力公司,使其成为多个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来实现。另一方面,现在全国有近800个县是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自供自管县,这些县电力公司实际上已在按照独立配电公司的方面在运行,因此,积极创造条件,促使这些企业成长壮大,使其在配电端改革中具备竞争能力,可以为我国配电端改革提供经验,是完全符合当前电力体制改革方向的。在前一阶段农电体制改革中,对自供自管县电力企业的“上划”、“代管”的做法,加大了国家电力公司在配电端的垄断地位,不利于电力市场竞争主体的培育。这种做法,应该得到纠正。 5、加快分段制电价研究,建立健全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 要以价格的形式体现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各环节的各自的不同价格,具体反映电价在电力产供销流程中的形成过程及其合理耗费、税金和利润,建立起发电厂上网电价与终端用户电价的联动机制。如何在发电端实行竞价,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输、配、售电价,关系到如何降低终端电价,关系到输、配、售电环节的经营企业收益是否合理以及电网是否能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这是改革中的一件重要工作,要认真加以研究。 6、技术进步在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中具有重要作用。 不断涌现的新技术促使电力市场得以蓬勃发展,并保证了电力工业引入竞争机制不会造成整个电力系统的不可控制。高效率、低资金成本的发电技术,以及不断应用的可再生能源技术,降低了规模经济的要求,使发电侧的竞争成为可能;不断进步的分散控制、柔性控制(FACTS)技术,为电力系统的运行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调控手段。随着计算机通信和计算能力的提高、人机交互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Internet相关技术的日趋成熟,为建设电力市场运营环境提供了技术支撑,使大系统的协调运行控制得以实现。 7、积极促进和推动包括小水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电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澳大利亚对包括水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实行“配额制”。1999年11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宣布了支持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标: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要占全国总发电量12%以上。该政策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有各州和地区的电力零售商和批发商在其所售电量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为保证“配额制”的实施,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颁发“绿色证书”,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厂商每生产1兆瓦时的电量就能得到1个单位的绿色证书。责任方可以通过与可再生能源厂商签订合同获得绿色证书,或以与个别当事人协商的价格购买绿色证书。绿色证书可以在责任方或第三方之间,在国家电力市场之外的财政市场上进行买卖。在措施实施期间,对于不达标行为的处罚为 40澳元/兆瓦时,由此对绿色证书的价格建立了间接限价。如果责任方在以后的3个年度内弥补了“赤字”,罚金可以被退回。另外,澳大利亚规定,总装机容量在30MW以下的电站不参加竞价上网,所发电量全部上网,电价按当时市场价确定。这条政策也使大批小水电站直接受益。 我国有丰富的水电资源,当前水电资源开发量仅有23%,还有大量资源没有利用。特别是我国的小水电开发,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称赞,近几年在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遭遇歧视,甚至把小水电排斥在可再生能源之外,各地开发小水电的积极性受到极大打击。从世界范围看,对包括小水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实行“配额制”已成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有效手段,在制订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时,应配套出台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8、继续保持当前小水电发供一体的体制,有利于小水电这种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也有利于贫困地区生产力的提高。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电力负荷小,地理分布差异较大,电网不发达,拥有大量小型发电厂,澳大利亚电力行业的专家们认为,在这些地区,如将发电与输配电功能分离,反而不利于提高生产力。因此,在澳大利亚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北部地区依然保持发、输、配一体的管理体制。我国一大批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贫困山区,情况与其很类似,这些地区的小水电已成为当地重要的经济支柱和财政来源,在把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促进脱贫致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强行要求将其与配电网分开,大量的小水电站实行竞价上网,不但增加了运营成本,有可能得不偿失,也使得小水电失去了市场,直接影响到贫困山区生产力的发展。 9、农村水电行业要高度重视电力体制改革的影响,做好准备,迎接由此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电力市场的发展,既为农村水电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电力市场竞争程度的增加,对市场的参与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些要求,不仅体现在技术上,也体现在人才上。农村水电企业要想在竞争市场中站住脚,依靠现在的技术和人才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引进大量的新技术和吸收包括经济、贸易、法律、金融、自动化等各方面的人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步伐越来越快,全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也即将出台,从现在开始,农村水电企业就要认真研究,做好准备,以迎接竞争时代的到来。 参加培训单位:水电局、农村电气化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及湖南、福建、广西省(区)水利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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