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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110kV石龙线 “9.12”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百度文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30 下午 07:54:0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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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110kV石龙线 “9.12”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912,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在进行220kV韶朗线(韶关段)工程跨越110kV石龙线(清远供电局管辖线路)放线施工时,在未确认110kV石龙线#13塔小号侧临时接地线是否已拆除的情况下,向清远供电局调度汇报结束工作,导致110kV石龙线恢复送电时发生带临时接地线合开关的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这是一起施工单位为主要责任的恶性事故,也是公司系统今年发生的第二起恶性误操作事故,尽管没造成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但性质严重。对此公司领导十分重视,于920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了该事故说清楚会议。吴周春总经理详细了解该事故经过后,930做出重要批示:事故暴露出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工程施工安全作业和管理有关规定,事故单位在施工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薄弱环节,管理松懈,麻痹大意。为贯彻落实吴周春总经理的重要批示以及吸取事故教训,公司发出了紧急通知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广电办[2007]90号)。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电网安全稳定是企业的生命线,必须把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电力生产事故杜绝人身伤亡事故作为电网工程、技改大修安全管理的基本目标。要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强化执行规程制度的刚性,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牢固树立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

事故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火电工程总公司在负责220kV韶朗线(韶关段)工程跨越110kV石龙(清远局管辖线路)线放线施工中,912日上午8,办理了110kV石龙线#14塔和#65塔(原韶龙线#53塔)解口作业工作票。工作负责人接到供电局110kV石龙线停电许可开工命令后,施工班组按工作票要求,在110kV石龙线#13塔小号侧,#16塔大号侧,#64塔(原韶龙线#52塔)小号侧,#66塔(原韶龙线#54塔)大号侧安装4组临时接地线,并分别在石龙线#14塔和#65塔(原韶龙线#53塔)进行解口作业,因两解口点相距十余公里,工作票负责人陶某在#65塔(原韶龙线#53塔)监督,#14塔指定专人顾某监督。1450分左右完成石龙线#14塔和#65塔(原韶龙线#53塔)解口的施工作业,工作票负责人陶某在1450分左右检查确认110kV石龙线#65塔(原韶龙线#53塔)解口作业已完成,#64塔(原韶龙线#52塔)小号侧和#66塔(原韶龙线#54塔)大号侧临时接地线已拆除,#65塔(原韶龙线#53塔)解口作业区施工及拆接地人员已经全部撤离。然后,接到顾某汇报,#14塔解口作业和接地拆除工作任务已完成及#14塔解口作业区施工及拆接地人员已撤离施工现场(事实上,现场人员确已撤离施工现场且#16塔大号侧接地线已拆除,但#13塔小号侧接地线未拆除)。工作负责人陶某在未进一步确认#13塔小号侧临时接地线是否拆除的情况下,于1508分通知清远供电局调度值班员结束工作票。1620分工作票结束后,110kV乌石站恢复110kV石龙线送电时,由于110kV石龙线#13塔临时接地线未拆除造成带地线合开关的事故1930分,清远供电局地调将110kV石龙线由热备用状态转为检修状态后,施工人员登塔拆除#13塔的临时接地线,经检查110kV石龙线导线无损伤,于20时恢复110kV石龙线送电。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害,未造成负荷损失及设备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部门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经分析,原因如下:

(一)火电公司220kV韶朗线路项目部顾××作为指定专人负责挂、拆接地作业,未严格遵守两票管理制度,在未检查核实#13塔小号侧临时接地线已经拆除的情况下,向工作负责人汇报#14塔处所有工作完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和直接原因。

(二)工作负责人在执行工作票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工作结束时未对#13塔小号侧接地线是否拆除进行再次确认,即结束工作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项目现场监管不到位,没有针对重要工作、重要工序措施执行情况做好有效的监督管理,使现场主要安全措施监管缺失,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暴露问题

(一)事故暴露出工作负责人及指定的专门负责人责任心不强、缺乏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安全意识,麻痹大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以及事故后果的严重性认识和重视不足。

(二)暴露出安全工作基础不牢。施工单位现场工作人员,执行两票不严谨、不认真,贯彻执行规程制度的刚性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不足,习惯性违章、违纪甚至在班组的主要负责人中仍时有发生。

(三)暴露出施工现场对两票管理和安全监管上存在漏洞。对两票管理制度的教育不足,安全交底未能结合现场施工特点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交底缺乏针对性等问题。

(四)事故同时暴露出现场施工管理的漏洞,暴露出工作调整没有及时完善施工方案,在确保工作现场安全措施准确、到位等措施控制不足,方案及现场对于接地线的使用管理不够清晰等问题。

四、防范措施

(一)各单位要按公司要求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南网方略、吴周春总经理的重要批示和事故通报,结合实际,深入分析,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安全意识。

(二)直属各单位在进行学习和讨论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各项目监理具体实施,开展一次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审查活动,对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施工方案必须否决。

(三)必须加强两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刚性执行,提高执行安全规定制度的严肃性和自觉性,杜绝有章不循现象。

(四)加强对现场作业指导文件严格把关并落实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加强对施工过程中风险因素的辨识和预控管理,提高员工对风险隐患及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认知,做好安全交底。

(五)加强在工作票执行期间的安全巡查和监管,对重要工作、重要工序的落实情况做到有效监管。

(六)加强对两票等规程、规定的学习。加强生产人员,特别是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安全技术培训以及风险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认知能力培训。培养高度责任心和严谨、细致、扎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事故的防范和预控能力。

(七)各供电单位要建立管理流程,加强对施工过程线路停电跨越涉及多个运行维护单位时的协调,对施工方案的申报、审批流程的把关,由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由项目所在供电单位提出跨越申请,待跨越线路的运维单位经审核、确认各项安全工作、落实时间后才能实施跨越。

五、责任人处罚

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3.7对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未构成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处罚规定对有关人员处罚如下:

(一)现场指定负责人顾某在未核对确认接地线拆除的情况下就向工作票负责人报告结束工作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顾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

(二)工作票负责人陶某麻痹大意,接报告后,未按规定要求确认完成情况,即汇报调度结束工作票,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陶某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工资降一级,行政警告处理。

(三)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送变电工程公司总经理、安全第一责任人林楚标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四)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分管送变电工程公司工作的公司领导、总工程师郭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五)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行政正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刘成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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