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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1 22:49:37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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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道滘镇蔡白管理区,是一家生产五金配件的台资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有高温、噪音、三氯乙烯等因素。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发出了东卫监[2004]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2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该厂射腊车间(含浸浆工序)空气采集了两个样本,三氯乙烯浓度分别为150.8mg/m3和85.2 mg/m3 都超过了标准值30 mg/m3。 案例分析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三氯乙烯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间空气检测报告为证,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给予罚款伍万元是准确的。 (二)处罚程序合法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使处罚更加公正,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三)监督执法及时、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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