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电力安全管理网 >> 安全培训 >> 安全知识讲座 >> 文章正文

东莞某树脂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急性甲苯中毒案例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1 22:47:35 【字体:
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安全生产资料大全)    寻找资料>>

2006419,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东莞某树脂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方某发生疑似急性甲苯中毒。接报后,我所立即派出监督员到该厂进行调查。

      4月19,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 1、该厂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存在有职业危害因素;2该厂未组织工人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该厂未能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资料;4、该厂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上操作的员工未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420,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患者方某为“急性轻度甲苯中毒”。420,我所对该起职业中毒事故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六)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第(四)款的有关规定,经合议,并报所领导同意和市卫生局领导批准,对该厂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分析

      1、本案调查取证及时,我所接报后,立即组织卫生监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到该厂进行调查取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监督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2、根据调查结果,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六)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造成了职业病危害事故。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定性准确,应用程序正确,引用法律条款合理,处理恰当。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推荐专题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论坛新贴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免责申明 |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4-2008 中国电力安全管理网 鄂ICP备05000193号
    主办:中国电力安全管理网
    协办: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技术支持:武汉博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027-87611322 87611376 87611369 87611370 (总机)转808
    E-mail: powersafety@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