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矿井有关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厅(局、公司),二级、三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文及我局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基建矿井建设的顺利开展,现就基建矿井有关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煤矿工程施工队(包括外承包施工队)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文规定,煤矿工程施工队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并要按照施工项目实际用工需要,培训、配足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法人代表)要及时参加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及时取得矿长资格证;需要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没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煤矿,要尽快设置,并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问题,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的规定出台前,仍然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及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及时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新煤安人发[2003]20号)执行。 各有关基建煤矿对这次大检查中提出的整改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北疆、南疆监察分局、局机关相关部门及各级地方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基建煤矿定期进行安全监察、监管,在检查执法中,要将相关人员培训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及时对基建煤矿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没有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各相关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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