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安全评价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评价单位应向评价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一.经营资质资料
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设立的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审定通知书(复印件)。
3.自有或租用场所、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还应持有租赁合同及公安消防部门对经营场所、储存设施验收合格的复印件。
4.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还应持有办公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填写评价中心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从业人员的资料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如无证暂时可由安监部门出具证明。
2.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监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三.安全管理制度
1.经营单位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包括经理、安全分管经理、营业员、储存保管员、安全员、保卫、消防人员等岗位责任制。
2.安全检查(包括巡回检查、夜间、节假日值班)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动火、设施检修制度及各工种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有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有设计、施工验收的文件资料。
1.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2.隐蔽工程资料。
3.设备、工艺管线验收合格及检测资料。
4.设备、电气、防雷、防静电图纸资料。
五.有关部门提供的建筑物验收资料,防雷、防静电验收检测资料。
加油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程序与要求
根据山东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小型加油站安全评价检查表》设定的项目,结合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加油站安全评价检查表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项目负责人接收并查验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没有或不合要求的可让单位再作准备以后送评价中心(注:需由单位签字盖章的必须签字盖章)。
二.评价组其他成员分别进行现场检查。
1.根据《小型加油站安全评价检查表》的有关条款检查经营和储存场所。
(1)目测或实测储油罐、通气管口、加油机、密闭卸油站等与站外建、构筑物、铁路、公路、居民区、架空线路、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
(2)目测或实测储油罐、通气管口、加油机、密闭卸油点等与站内建、构筑物(站房、厕所、小型锅炉房、发电设施、配电室、明火散发点、围墙等)防火间距。
(3)目测或实测加油站道路出口、宽度、地面情况、罩棚高度、加油岛的宽度及其边缘与罩棚立柱的距离等。
(4)考察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2.对照评价检查表检查储油罐、油管线、加油机等设施的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油罐的设置、油罐的通气管、油罐的多接合管及进油管、出油管的情况。
(2)油管线的安装、压力、卸油软管及采用油气回收系统的情况。
(3)加油机的设置。加油机与储油罐及油管线的连接、加油枪的安装等情况。
3.对照检查表检查加油站的电气装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的选用情况及其他用电设施的选用情况。
(2)加油站的避雷设施、防静电装置的情况。
(3)如设置小型发电机组其排烟管口设置情况。
(4)事故照明情况。
4.对照检查表检查消防设施布置情况。
* 加油机周围灭火器设置情况。 * 储油罐区灭火器设置情况。 * 加油站消防砂、灭火毯设置情况。 * 消防水的设置情况。
三.其他情况。如润滑油的存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要求:评价组成员根据分工做好检查情况的记录,对加油站现场不清楚的可询问加油站管理人员。评价回来后评价组成员分别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交项目组负责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