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消防支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提高我省消防安全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全社会抵御火灾能力,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平安福建”作出积极贡献,依照《消防法》、《劳动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精神,以及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联合开展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技能培训鉴定的对象凡在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消防安全工作和法律规定须上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培训、考核、鉴定。经培训、考核、鉴定合格者,取得相应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业。首批消防安全职业(工种)目录附后。 各类职业院校(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下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训练)中心消防安全相关专业的毕(结)业生,从事消防安全工作前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业。为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凡在消防部队服役的士兵,经省消防总队批准,可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职业(工种)从业人员技能等级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按照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三、技能培训鉴定的组织管理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组成福建省消防安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消防协会。 (二)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在省消防总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由省消防协会和省职业培训中心联合成立省消防安全职业技能鉴定总站并组织实施。 (三)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即统一站所条件、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考评员资格、统一证书和统一收费标准。消防安全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消防安全职业技能鉴定总站统一具体组织鉴定。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可以向省领导小组申请建立相应职业(工种)鉴定分站,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开展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采用国家和我省有关的职业标准、教材和题库,尚无职业标准、教材和题库的,由省消防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制定暂行技能等级标准、教材和组织编制试题。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指导中心)负责提供有关技术指导工作。试题经由省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省指导中心题库使用。 (五)全省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工作由省消防安全职业技能鉴定总站负责。考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指导中心核发考评员证(卡)。 四、培训鉴定的证书管理 全省消防安全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该证书的人员需按年度接受新知识、新技能的继续教育,合格的在原证书的复核记录上加盖审验证签。 五、培训鉴定收费管理 省消防安全职业技能鉴定总站应严格按照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7]费字499号)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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